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深刻汲取南京 “2·23”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从2月28起开始实施,现就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违规停放的,一律进行强制搬离。

二、禁止电动自行车违规私拉电线、电缆充电。违规私拉乱接的一律对电线、电缆予以清理。

三、禁止在室内、建筑底部或架空层(未进行独立防火分隔)的区域设置充电设施,违规设置的,一律进行拆除。

四、禁止将电动自行车上电梯推入室内,劝导无效的,予以曝光。

五、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且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特此公告!

广信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4年2月26日

附: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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