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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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的规定,公告如下:请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被我大队扣留的未接受处理的车辆,当事人于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相关有效证件,前往广信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广信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依法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机动车辆。公告车辆信息请扫以下二维码查询。

特此公告

广信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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