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普法】使用人防工程有哪些禁止行为?

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是增强城市的综合防护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对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以及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保护好人防工程,不让它遭到破坏。

居民应做到

▶不向人防工程中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等。

▶不在人防工程中生产、存储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有腐蚀性的物品。

▶不堵塞工程出入口、通风口,不私自拆用、搬迁人防警报设备。

▶平时人防工程的使用者要承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平战转换的任务。

▶不占用或混用人防通信频率和防空警报信号,不滥用人防标志。

▶发现有损坏人防设施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及《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4号)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对个人和组织的一些禁止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27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主要是指两个方面:一是不得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和违法建造地面建筑;二是不得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开沟等作业。这些活动和作业都可能对人民防空工程造成危害,或者堵塞孔口及道路,或者降低工程防护能力,影响到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

“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废水”是指影响水体有效利用、造成水质恶化的污水和其他水质; “废气”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内外部环境有污染的气体,如二氧化碳、氯气、硫化氢、碳氧化物等; “废弃物”是指引起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固体废弃物,如废渣、垃圾等。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直接影响到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甚至引起人民防空工程内部结构发生变化,降低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效能等。

“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爆炸”物品是指雷管、炸药、爆竹及其他爆炸性物品; “剧毒”物品是指有剧烈毒性,只要少量进入人体器官就会导致死亡、重伤后果的物品; “易燃”物品是指容易引起燃烧,造成火灾的物品,如汽油、酒精等; “放射性”物品是指具有放射性,能给人体带来严重损害的物品。人民防空工程内储存这些物品,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带来严重后果,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4号)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对禁止行为做出了更细致的规定。

江西省政府令第224号

第25条规定: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

(一)向人防工程内及其孔口周围20米范围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二)在人防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在人防工程安全使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等作业;

(四)堵塞、毁坏、擅自占用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

(五)覆盖、损坏人防工程的测量标志;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及其孔口周围20米范围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等作业;

(四)堵塞、毁坏、擅自占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注 意!

以上规定的是禁止性条款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

日常会对人防工程进行执法检查

发现违法行为

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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