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维权周】从江苏省丰县八孩女事件探讨基层妇联干部如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上饶市广信区妇联法律微课堂讲座

从江苏省丰县八孩女事件

探讨基层妇联干部

如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22年1月27日,一则江苏“丰县”生育八孩女子的视频在网络上流传,20多天以来,这一侵害妇女和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正义不应缺席。党中央要求,彻底查明事实真相,依纪依法严肃追责。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在丰县开展调查,采访多位当事人、基层干部以及公安、纪委办案人员,追问事件真相。

从她究竟是谁,到她遇到了什么?最后再到谁失职渎职?一系列的问题随着事情的不断深入调查,逐渐给出了答案。

1998年到2022年事件曝光,历经24年,小花梅的悲剧为何没有被及时发现和制止?

2月23日,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通道,经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责令徐州市委和市政府作出深刻检讨,对174名有关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作出处理。因为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中失职失责,给与县委书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与县委副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党内职务。徐州市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等3人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事发后,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三级党委和政府就基层组织建设、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特殊群体救助关爱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开展了侵害妇女儿童、精神障碍患者,残疾人等群体权益问题专项排查整治。

2022年2月20日,江苏省丰县检察院对“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涉案犯罪嫌疑人时某、桑某,以涉嫌拐卖妇女罪依法批准逮捕。2月22日,江苏省丰县检察院对涉案犯罪嫌疑人董某,以涉嫌虐待罪依法批准逮捕。

至此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才渐渐降低了热度,但是我相信很多人会持续关注犯罪嫌疑人的最后审判结果,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思考。

在全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上,基层妇联工作者担负着重要的使命,在困难家庭及困境儿童的帮助上,在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上,基层妇联干部做的工作是非常多的,也是非常有影响力的,对妇女儿童的帮助也是最大的。今天想和大家分享的是基层妇联干部可以从哪些方面更好的发挥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一 、重点关注对象

    也就是具有特殊情况的妇女儿童,妇女如有智力障碍、精神疾病的、有遭受家庭暴力历史的、有生育子女较多的、未成年人如离异和重组家庭、父母长期分离家庭、收养家庭、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家庭、强制戒毒人员家庭、残疾人家庭、曾经遭受违法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家庭、服刑人员家庭,这些家庭中的孩子,往往是关注的重点。建议对这些重点关注对象,定期排查生活情况,防患于未然。

二 、了解哪些情况属于

不合法行为

(1)未成年人父母不得实施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很多农村父母因为知识文化水平不高,会有打骂孩子的行为,甚至不给孩子吃饭,以为这样做没什么,自己生的孩子打骂是理所当然,这样的思想虽然经过法制的不断宣传,已经有所改观,但是很多家庭还是会出现这样的状况。比如南京市江宁发生的吸毒母亲外出游玩,饿死两个女童事件。一个女儿3岁、一个女儿1岁,自己出去游玩,将门反锁后两个孩子因为出不去得不到他人的救助而活活饿死。这样人员,吸毒的,判刑的是潜在侵害未成年人的隐患。要特别的关注。

(2)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比如说杂技团、未成年人乞讨、流浪的人群很有可能背后就存在侵害未成年人的情况。)

(3)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迷信活动也要关注,很多农村孩子生病了相信土办法,会导致孩子得不到及时治疗而病变,之前就有很多高烧不退不就医,导致孩子脑膜炎智力障碍的情况)

(4)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5)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九年义务教育都没有办法坚持下去的,这样的家庭肯定会存在家庭教育的缺陷,或者说很多父母想要孩子去赚钱的,不让读书的,这样的情况也属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6)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7)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8)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强迫劳动)

(9)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这样的行为还是时有发生,很多家庭认为女孩子早早嫁人,自己可以减轻负担,不用管了,早早就想把女孩子嫁出去,这样的行为也是侵害行为。)

(10)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11)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的状态,或者将其交给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人员临时照护。(这个就涉及到残疾儿童的教育和看护问题,这些残疾儿童往往就是遭受虐待、遗弃的对象)

(12)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13)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三、相关法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内容包括六部分,其中第三章国家支持第三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第三十五条,妇女联合会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通过以上两条,可以看到妇联的工作又多了一条,就是家庭教育的指导。今年我们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的检察部门也会跟妇联、关工委等积极合作,制定家庭教育指导的相关机制,对于涉及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家庭教育评估,做到应指导尽指导。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暴力伤害、虐待未成年人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适合继续担任监护人的,依法支持相关个人或者单位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保障未成年人妥善的监护。

同时加强法律的宣传,可以通过家长课堂等方式宣传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全社会树立重视家庭教育、依法家庭教育、科学家庭教育未成年人保护观念,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全面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2)《强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未成年儿童非正常伤残、死亡,严重营养不良、被遗弃,怀孕,引产等情况,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反映情况,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如医院、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儿童福利院等具有强制报告义务,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受到行政、刑事责任追究。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本法也是在2022年6月1日经修订后,正式施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专门学校就是为了这些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又有不良行为的孩子而设立的,如果确实有这种孩子,可以申请进入专门学校。

(4)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年满十六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于实施8种重大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年满十四周岁可以追究,这八种包括故意杀人、抢劫、强奸、贩卖毒品等重大刑事犯罪。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又增加了一条,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大连十三岁少年杀害10岁女童案,犯罪恶劣,主观恶性较大,连捅七刀致人死亡且冷静处理尸体,完美躲开了小区的行人,将尸体丢弃在小区绿化带,这个案件发生在2019年,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只是对嫌疑人进行了收容教养,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后,2021年3月1日之后,可能就会被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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