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烟必究,点火必抓!我区严处七例野外用火肇事者

9月份以来,我区气温较常年偏高,平均降水量少于常年,森林火险等级持续攀升。9月10日,区政府发布禁火令,规定凡违反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区开始进入重点防火期后,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秋季森林防火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街道)加大防火检查和巡护工作力度,加强重点火险区和偏远地区的火源管理,严格落实防火巡逻值班值守制度,增强做好秋防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

近期,应家乡查处了几起野外冒烟事件,现将案件及处罚结果予以公告,希望广大群众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决杜绝违规野外用火。

案例一:9月16日,应家村龚某某在周家废弃搅拌站附近烧杂草,被乡巡逻队及时发现并制止。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龚某某罚款500元的经济处罚,并要求做防火宣传一星期。

案例二:9月16日,东坞村郑某某在曹家田畈烧垃圾、稻草等,被乡巡逻队及时发现并制止。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郑某某罚款500元的经济处罚,并要求做防火宣传一星期。

案例三:9月17日,应家村周某某在老街河边下田干活时烧杂草山刺等,被乡巡逻队及时发现并制止。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周某某罚款600元的经济处罚,并要求做防火宣传一星期。

案例四:9月17日,安坑村龚某某在安源庙后面烧杂草山刺等,被乡巡逻队及时发现并制止。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龚某某罚款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要求做防火宣传一星期。

案例五:9月19日,东坞村黄某某晚上八点多在山脚田畈上野外用火,在烧的过程中被正在乡巡逻队发现,当场对其进行了思想教育,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黄某某罚款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要求做防火宣传一星期。

案例六:9月19日,应家村徐某某下午五点多在河边菜地干活时烧杂草山刺等,被乡巡逻队及时发现并制止。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徐某某罚款500元的经济处罚,并要求做防火宣传一星期。

案例七:9月19日,浮墩村陈某某下午六点多在浮墩自然村河滩边上干活,烧草木灰等,被乡巡逻队及时发现并制止。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陈某某罚款800元的经济处罚,并要求做防火宣传一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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