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

典型案例

——民营企业经济发展依托政府政策扶持,行政机关规范经济市场需求合理行政,处罚比例相当。

基本案情

某建设项目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办开标会,在对入围单位进行雷同性对比时,两家投标单位出现“系统爆红”,分别是浙江某公司和浙江某某公司,经确认两公司机器码显示相同。招标会上两家公司的标书被当场退回,未再参与竞标。2023年5月9日,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责令改正的前提下,分别对两家单位处以罚款261,556元整(按工程中标金额千分之五计算)。

裁判结果

综合考虑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鉴于两家公司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未造成危害后果,被告同意减轻对两家公司的行政罚款。法院据此作出行政调解书。目前,两家公司均已按调解书确定的金额履行义务。

法官寄语

人民法院将持续发挥司法能动性,兼顾公平正义,既综合考虑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又规范行政机关处罚符合比例原则,促成双方调解,最大限度地节约了民营企业成本,达到处罚和教育的法律效果,当事人服判息诉的社会效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政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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