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法官有话说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微信、QQ等即时聊天软件在民众中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应用,日常生活中通过微信红包、钱包功能进行转账、交易、借贷等情况时有发生。但是在碰到纠纷、对簿公堂时,微信、QQ等软件的聊天记录如果被作为证据来提交,如何才能更易被采信?近日,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法院的法官结合具体案例为大家支招。

微信发送“现金”照片 难以证明确实还款

微信聊天中发送的“现金”照片,能否作为证明还款的证据?

小杨和小郑恋爱多年,其间,两人准备买车,因购车款不够,商量由小杨向其亲戚朋友借款应急。小杨便向其好友小于借款4万元,小于答应后将款项交付给了小杨。购买的车辆登记在了小郑母亲名下。后小杨与小郑感情出现了问题,两人最终没有缔结婚姻并分手。对于购置的车辆,小杨向小郑母亲讨要购车的借款4万元,小郑母亲称其女儿小郑已经将钱还给了小于,且小郑已从微信中告知了小杨,不应再向小杨还款。

小郑母亲向法院提交了小郑与小杨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显示小郑询问小杨是否在家,并称:“回去给小于送钱,现金行不行?”对此,小杨回复:“可以”。随后小郑将5万元现金的照片发给小杨称:“给小于4万”。对此,小杨未回复。

“现金照片”能否证明还款?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城厢人民法庭副庭长王晶晶表示,本案中,“现金照片”只能够证实小郑曾持有该4万元现金,并主张要还给于某,但是否实际偿还并未得到小杨的确认,小于亦未认可还款或有其他证据佐证其主张的还款事实,故该证据的提出未能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亦未产生“排除合理怀疑”的效果。最终法院未采信该证据的证明内容。

王晶晶提醒,在固定聊天证据时,应当及时确认聊天内容对方是否已收到或已得到对方的认可,尤其在涉及现金交易时,更应保留与相对方之间直接确认的付款证据,包括收到借条、微信确认、录音证据等,以便形成环环相扣、互相印证的完善证据链,从而更好地支撑自身的观点和证明客观事实。

情侣特殊含义转账 判定借贷要看语境

情侣间在交往过程中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非常普遍,然而这种没有明确款项性质的转账,仅靠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能否被认定为借款呢?

2021年6月于某与王某通过网络交友软件相识,同年7月双方添加了微信好友。随着聊天的深入,双方关系越发亲近。自2021年7月至12月,王某先后以“交朋友保证金”“没鞋子穿了”“买礼物”“去做美容”“换家具”等理由,要求于某通过微信转账、收款码付款等方式向其转账5万余元。后双方关系闹僵,王某要求终止两人关系,并声称只当于某是“普通朋友”。于某遂要求王某偿还5万余元并支付利息,王某不认可借款事实,主张款项是于某自愿赠与的,不应该返还。后王某表示,“身上只有两万元”“谈个朋友花个钱,什么还都得要回去”。

后来,法院调取双方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于某2021年7月13日支付的第一笔款项1314元系双方认可的“交友保证金”,具有特殊含义;此后于某频繁转账或赠送物品直至2021年12月28日双方谈及分手及偿还部分款项,均是基于双方的感情关系,而非出于借贷的合意。于某不能提交相关债权凭证,亦不能证明在转账期间曾向王某主张偿还借款。另外,聊天记录虽显示王某表示愿意偿还,但从聊天语境看王某的意思表示均系双方因感情纠葛出现矛盾的情况下发生。

法院认为,于某主张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而要求王某偿还借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情侣关系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人身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钱财来往比较常见,转账时很少会对钱款的性质进行备注,也很少会出具相应字据。”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贺宁宁说,因此,若在恋爱期间,双方确实发生了借贷关系,最好留有字据或者对钱款的性质予以明确。恋爱、同居期间基于信任未签订借款协议或书面借据,双方之间的往来款记录均不能替代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请务必留存必要的借贷证据,减少因恋爱期间转账引发的诉讼。

聊天记录存在删减 真实表示难以辨别

因手头缺钱,刘某让邢某为其办理贷款提额业务,两人达成口头业务协议:邢某通过使用刘某的银行卡来回刷流水的方式提高贷款额度并在成功后支付服务费。随后,刘某便将自己的手机交给邢某使用,并将其支付宝、微信、银行卡支付密码告知了邢某。

由于刘某存在征信问题,提高贷款额度业务并没有办成,还有7000余元流水金额未还,此外,邢某将刘某的手机遗失。为此,邢某联系刘某告知其手机遗失的事并承诺赔偿,对于邢某刷流水提高额度的操作,邢某表示先行归还刘某1700元,并称周转资金后归还剩余欠款。

没有手机的刘某生活十分不便,于是又在邢某处通过手机租赁线上平台,采用花呗分期付款的方式办理了租赁一部手机的业务。之后,刘某多次通过微信催要邢某还款未果,双方矛盾激化,刘某找到派出所反映情况。经民警调解,刘某和邢某达成调解协议:邢某主动偿还办理提高信用卡额度业务时未归还的流水及租赁手机费用共计7000元,并赔偿刘某一部与遗失手机相同配置的手机,同时帮助刘某归还租借的手机。

调解协议签订后,邢某只支付了刘某协议中约定的7000元费用,并未归还遗失的手机和租借的手机。刘某多次通过微信向邢某索要无果,便将邢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刘某提交了多份与邢某的微信聊天截图、手机租赁平台线上平台微信信息及朋友圈截图等。“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打印出来的和被告的微信聊天截图,但我们发现里面只能看到被告的聊天内容,原告的对话几乎没有。”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毓璜顶人民法庭三级法官孟莹说。同时,刘某作为证据提交的微信截图有明显的删改痕迹。

根据调解协议书及聊天截图等,法院认定,邢某对于遗失的手机应负返还或赔偿的义务。对于租借的手机,订单详情所预留的地址及电话均为原告本人信息,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将该租借的手机拿走,且原告的陈述与调解协议书不符,故原告关于被告返还租借的手机并要求被告代其偿还贷款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

孟莹表示,在利用微信等即时聊天工具固定证据时,要保留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也就是手机中最初的聊天内容,仅以聊天记录截屏无法达到证明效果,因为存在伪造的可能性。此外,在提交微信、微博等即时聊天工具形成的电子数据时,要保证所提交的聊天记录的真实完整,对和案件有关的聊天记录,应当尽可能真实还原、完整提交,不要随意自行删减,刻意回避不利内容,以免影响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删减修改聊天证据只会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给维权带来不便。(法治日报记者梁平妮 通讯员郭宏伟 曲晓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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